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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初稿)

时间:2011-07-05 14:13 信息来源:校办公室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我校重大项目建设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决策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的范围:  

1.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2.学校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重大决策;

3.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4.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

第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由提出决策事项的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咨询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咨询专家构成包括:

1.聘请的上级相关部门有关专家作为咨询顾问;

2.相关行业专家、学者;

3.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人数一般应为5—9人,专家如与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进行调查论证:

1.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2.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

3.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我校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2.重大事项相关科室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3.相关部室向专家论证组提交重大事项的相关文件和背景资料;

4.专家咨询论证组经过初审,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相关部室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咨询论证;

5.在咨询论证期间,相关部室可以通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专家组讨论研究;

6.咨询论证结束,专家咨询论证组应向组织论证的科室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五条  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科室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2.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科室应当予以协助;

3.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权利;

4.进行咨询专家、论证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1.实事求是对重大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

2.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工作;

3.不得将咨询、论证义务转委托他人;

4.依据答复、论证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报告;

5.进行咨询、论证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校的发展实际;

3.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束后,应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十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在咨询论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校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