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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示范校建设过程跟踪记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示范校项目的建设,保证我校专业建设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示范校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的跟踪记录工作,对建设实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办要建立各专业建设的档案,及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学校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跟踪记录的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实行全过程跟踪记录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对示范校建设项目的重点环节派出人员专门监督检查;
(二)示范校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随机监督检查;
(三)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五条 实行全过程跟踪记录的程序
(一)项目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后,要填写跟踪记录日志,并向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二)项目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对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验收;
(四)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办提交全过程跟踪记录报告。
第三章 跟踪记录内容
第六条 跟踪记录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的方案制定、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组织管理以及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对各方案制订的以下内容进行跟踪记录:
(一)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项目任务书相衔接,是否重点突出;
(二)方案是否按时编写;
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跟踪记录:
(一)各建设模块是否达到验收要点;
(二)是否建立、健全责任制;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跟踪记录:
(一)是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专项资金拨付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虚列专项资金支出、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五)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程序采购;
第十条 对项目组织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跟踪记录:
(一)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
(二)学校是否及时成立管理机构,制订资金使用及各项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的以下内容进行跟踪记录:
(一)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
(二)按时根据各专业任务书和方案逐条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各专业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编写的简报、会议记录是否详尽、真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部门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学校奖惩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校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