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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1-07-05 14:08 信息来源:校办公室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示范建设项目的完成,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结合学校示范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示范建设项目的总目标是: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坚持稳定规模、内涵发展、提升质量。通过两年努力,使办学制度、办学环境明显优化,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教育内容得到创新,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精湛的教师团队和一支以企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团队,评价模式得到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有效提升,对贵州中职教育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用明显增强,成为我国贵州中等职业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的典范,成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典范。

第三条 示范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和特色建设项目两部分。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是核心,重点建设专业为会计电算化专业、市场营销与策划专业、机械加工技术专业、计算机应用专业、建筑施工专业等五个专业;其它建设项目包括特色项目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办学模式,内部管理机制,评价模式的改革等。

第四条 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三部分,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示范建设项目的管理是指对整个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估、验收等环节进行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示范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国家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工作,对学校示范建设的规划及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成立示范建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示范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检查。下设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组、特色项目建设组、项目财务组、联络宣传组、项目监控组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论证、审核和统筹。

2.具体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3.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的有关管理文件,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负责汇总上报项目建设的相关动态数据材料及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及学校各部门。

5.负责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示范建设实行专业建设项目组负责制。各项目负责人对自己负责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示范建设项目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据国家和上级组织对示范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学校的示范建设。

2.组织制订和审批示范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3.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编报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决算,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

4.组织示范建设实施,控制项目建设资金、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5.按照国家示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编报项目建设有关统计数据和报告。

6.及时报告和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组织对本项目建设工作的检查。

8.组织编写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总结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各专业建设项目组在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按项目建设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按期保质完成本专业项目的建设任务,以取得示范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2.负责编制本专业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专业项目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形成的固定资产、阶段性成果等建设动态数据的统计,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建设材料和数据,并向学校提交本专业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总结报告。

4.负责做好本专业项目的检查、验收以及评价的准备工作。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示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6.负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专业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备份整套材料,并按要求向学校示范建设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财务组由学校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

2.负责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核,参与年度建设指标或单项工程竣工的验收,负责工程项目的结算、统计与审计工作。

3.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联络宣传组由办公室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学校示范建设项目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内外宣传工作,及时发布示范建设信息,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相关信息。

2.负责学校示范建设项目网站开发与维护,保障示范建设项目网站正常运行。

3.及时跟踪示范建设项目进展,汇总与审核示范建设项目的建设信息,并及时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监控组,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督导总体项目的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分管校领导对分管的项目负有领导责任,应对分管项目进行具体指导和支持;各建设项目组的年度实施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建设计划变更等重大事项均需示范建设办公室论证、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做好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示范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流程为: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年度计划、工程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评价。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的《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根本依据。各项目组不得随意变更示范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预期效益。如确需对建设内容和资金进行调整,则需按规定的调整流程,逐级审批,核准后方可执行。擅自变更建设计划,要追究项目组长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示范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示范建设办公室主任向学校领导小组签订一级《项目实施责任书》,各项目组长向示范建设办公室主任签订二级《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制订。各项目组依据《任务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经示范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执行。与此同时,按照《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具体实施:

1.示范建设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考核工作。项目计划申报、项目重大建设活动(如招投标等)、项目预算、项目决算(经费使用)、项目建设计划变更、项目评审等均由示范建设办公室组织负责。各项目组、工作组在示范建设办公室的组织、管理下开展工作。

2.各项目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依据《任务书》和《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组长在学校范围内具有相应的人、财、物组织与管理权力,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建设任务和目标。

3.财务审计组负责示范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预算、决算、资金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的结算、统计、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4.联络宣传组负责示范建设过程中的宣传与信息发布工作,具体工作依据《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按《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到期时,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将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执行期未到而项目已完成,项目组可向示范建设领导小组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各项目组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报告书;

2.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4.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任务书》规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及其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知识产权(包括课程标准、出版的教材等)的获得、保护、管理及试用情况;

3.项目标志性成果建设情况;

4. 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5.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6.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团队成员培养情况;

7.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组向示范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书或项目提前验收申请书以及基本材料。

2.示范建设办公室对项目组提交的验收申请及基本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3.示范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7~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没有完成;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3.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4.项目经费严重超出预算,且事先未经批准;

5.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追究项目组及其组长的责任。同时迅速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示范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运行成效进行追踪,促进持续改进。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有关成果,应当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示范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完成质量核定项目的奖励费用。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给示范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组组长和相关成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考核与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