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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各科室正确地使用收费票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科作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收费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各使用科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收费规定,各科室负责人须对本科室申请使用的收费票据负责。
第四条 根据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我校可使用的收费票据有以下3种:
1、财政厅核发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用于学校对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2、《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用于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和个人的经济业务。
3、《收款收据》用于学校内部职工水、电费收取等结算业务。款项收齐后交财务科统一开据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收款收据用作附件。
第五条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仅限财政和物价部门允许收费的项目,不得擅自立项,不得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收费票据。
第六条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及《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由财务科到省财政厅购领;《收款收据》由财务科统一购买。校内各科室不得使用自购的收据。一经发现,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是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校内各科室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可到财务科领取。
第八条 各类收费票据财务科会计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收费票据发放、核销应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各科室领用收费票据时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由领票人签字领取。
财务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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