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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09]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贯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级别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火车、轮船、汽车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订票费;退票费;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表一。
表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按以下情况执行:
1、 校级领导出差,可以乘坐飞机普通舱。
2、 其余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可以乘坐飞机,确因任务紧急或有特殊情况需立即返校的,经校长批准,可单程乘坐飞机普通舱,按实际票面额度予以报销。
第六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包含在公杂费定额范围内,不再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住宿费在规定的级别标准内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和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级别标准部分费用自理,不予报销。因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等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经校长批准,其住宿费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等级标准见表二。
表二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住宿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可以在市直单位驻外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在省外出差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到省内出差,可在本系统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在省内出差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定点饭店名单及住宿费价格,请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网址:http://www.hotel.gov.cn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六条 驾驶员贵阳市城区内(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每月80元包干。长途统一填制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派车单,由派车科室领导签字、用车科室领导签字、随同人员签字后,财务科每月末根据派车单核定长途天数报销长途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 参加会议、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一次;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到贵阳市城区(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招生期间招生,交通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通讯费每人每天补助12元。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与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照被调入人员的标准统一报销一次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照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校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公出由本人填写差旅费借款单,由校长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返校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财务科审核后,经校长审批报销,核销借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我校原执行的《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黔财事字[1996]第3号)文件及学校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财务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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