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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保卫管理制度

时间:2011-07-05 13:45 信息来源:保卫科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治、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时实现学校安全稳定的思想保证,是校园综合治理治标、治本的有效措施。当今和今后一段时期,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目标,检查教育和管理兼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工作措施,做出成效力求创新。

(1)加强法治教育。坚持把课堂与课外活动作为法治教育载体,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组织活动。专题报告等形式,增强师生法治观念,自觉抵制“六害”,拒绝邪教,净化校园风气,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氛围。

(2)抓好校园稳定工作。发挥我校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优势,依托党政工团,建立健全校园情报信息机制和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校园安全稳定动态,防患于未然。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地解决师生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维护学校的大局稳定。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1)门卫人员肩负学校安全保卫重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得擅自离岗。

(2)门卫人员不得与他人闲谈,及时做好来客来访登记,并做好传呼工作。

(3)凡来访人员、学生家长,须问清情况填写来访登记单,征得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放行。

(4)按时做好大门的开关工作,校内职工车辆需凭学校发放的车辆通行证进入学校,校外车辆来校办公必须做好登记;并指定停放区位,做到门开人在,出租车无特殊理由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6)课间不允许学生外出、周日19:00至周五16:40不允许住校生外出,如有事外出学生须由班主任教师签字请假条方可出校。

(7)严格实行检查校牌制度;无校牌者,不允许出入校园的,闲杂人员、推销商品人员不得放进学校。

(8)门卫人员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需承担相应责任。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1)学校内部保卫人员由校保卫科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园、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门等任务,以加强校园的治安防范工作。

(2)校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安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值班,制度并执行住宿、出入、会客、携带、检查等各项安全制度,各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加强督促和落实。

3、防火安全制度;

(1)组织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方窃密、防治安灾害等治安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察,消除火灾隐患。

4、学校实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四防”目标责任管理。

(1)“四防”目标主要包括现金、票证、物资、设备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2)票证、现金部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管理制度规定,限额库存,存放现金票据的保险柜要完好,存取大量现金要严格保密,必要时由保卫人员押送;

(3)经常进行防火教育,定期检查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发现火情及时报告,组织扑救。

5、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分类定级,制度安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6、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加强宿舍管理:完善宿舍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责任,提高安全防范和服务水平。通过学生会工作管理人员竟然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切实关心学生生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治理学生宿舍脏、乱、差的现象,清理整顿外出租住、夜不归宿、私藏器械、乱接电线灯头、抽烟喝酒等不良现象和行为,扎扎实实为学生服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宿舍学习生活环境。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1)校园内凡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征询保卫部门的安全意见,确保活动安全。

(2)大型文体活动和集会的安全保卫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科予以协助。

(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引进外单位人员在校园内举办集会和文体活动。一切活动结束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0时。

(4)一切张贴物必须在指定位置张贴,严禁校外文化娱乐场所在校内张贴广告、海报。

9、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10、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1、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2、 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3、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的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 学校设置保卫科。保卫科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保安人员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与有正规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保安用工合同,一切按规章制度办事,杜绝保安人员招聘中发生不廉洁行为。

第十一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学校各部门、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学校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治安服务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学校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部门、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工作是学校授权保卫部门和各单位对辖区内重点部位、要害部门及行政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是抑制刑事、治安案件,减少灾害事故,避免突发事件发生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条  保卫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于重大隐患要及时填发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有权查阅、查询有关安全保卫工作记录、资料,有权进行实地考察。

保卫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