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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的管理办法
1.学生宿舍在宿管委的管理下,实行分班级、分寝室管理负责管理办法。
2.学生处、宿管委、总务科、班主任、学生会、班委、寝室长是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
组织者和实施者。
3. 教育学生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
惯,自觉配合学校搞好宿舍管理工作。
4.各级学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经常深入到学生宿舍中,督促
学生搞好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
1.凡在我校住校的学生,均由宿管委统一安排住宿,班级和学生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违者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不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2.学生凭校牌出入宿舍。严禁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女生进入男生宿舍。
3.住宿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4.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晚上熄灯前必须返回宿舍就寝。无正当理由不归者,累计5次,给予警告处分,每超过5次处分升一级,累计25次者勒令退学。
5.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内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学生必须服从寝室长及学生干部的管理。
6.每个寝室推选一名寝室长负责寝室管理和安全等一切事宜。
7.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室内配备的一切公共设施,未经宿管委同意,不准随意搬走或挪动,如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依据情节论处。
8.学生宿舍在规定时间锁门后,一律不准出入。因病经医务室同意,可凭疾病证明和本人校牌,经登记进入学生宿舍。
9.不准私自接拉电线,使用电器,在寝室内不得使用任何明火物件。不准在寝室内存放易然、易爆物品及化学试剂等危险品,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交由保卫科严肃处理。
10.学生一律不得留宿他人,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11.学生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宿舍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校牌,履行登记手续。
12.学校每周二下午4:30分由学生会劳动部的同学进行寝室卫生的定期检查,卫生检查结果每周公布一次,月底汇总,并对优秀的班级及宿舍给予奖励。
13.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如损坏公物者,按双倍交纳赔款,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并存入档案寄送就业单位。
14.学校为每个宿舍安装电话,学生要爱护电话机及线路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学生严禁打干扰电话,一经发现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附:宿舍值日生职责
保持室内卫生,行李、物品摆放整齐。
宿舍按“三净”、“三清”、“二不准”、“一整齐”等要求整理。
“三净”:天棚、地面、四壁
“三清”:门窗、床、箱柜清洁
“二不准”:不准从窗户或门向外倒脏水杂物,不准在床、柜、墙上粘贴图片,钉钉子,乱挂杂物。
“一整齐”: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课堂管理规定
1、 上课预备铃响后,必须进入教室静候上课。
2、 每门课的第一节,教师进入教室时,由班长发起口令,起立上课。
3、 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课堂上不得睡觉、交头接耳、听收音机、写信或阅读与本
课无关的书籍,不乱讲话,不做小动作。
4、 课堂上,学生需提问应举手,经老师允许后起立提问;教师提问时,被提问学生需
起立回答,经老师允许后方可坐下。
5、 上课时间不得会客,不准擅自离开座位或进出教室,迟到的学生要在教室门口向老
师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走进教室入座。
6、 师生进入教室应注意仪表端庄。学生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
7、 因故不能上课时,必须凭假条向任课教师请假,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以旷课论处。
教室管理办法
一、学生班级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安排。
二、各班级教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整。
三、要自觉维护教室卫生,不乱丢果皮纸屑,每天一小扫除,每周一大扫除(打扫时不准用水冲洗);不随地吐痰倒水,不允许在任意张帖、涂写;不在教室进行球类活动、用餐等,保持教室整齐、清洁、卫生。
四、要爱护课桌、椅、黑板、门窗玻璃、日光灯、门锁等公物;要注意安全,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要关好门、窗、灯。
五、要保持教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吵闹,打牌、吵架等,上课(含自习课)及课间休息严禁开收音机(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组织收听除外)。
六、每学期开学前,总务科将教室和室内的课桌椅等维修好后移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整安排到各班;学期结束时由总务科清点验收,有损坏和遗失,均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用公用教室时,应按规定到教务处输手续,用毕后做好清洁工作,关好门窗、灯源,把钥匙交给教务处。
八、平时教室门窗、课桌椅等要维修,必须事先到总务部按规定办妥修理手续,属于人为损坏的要赔偿或罚款。
学生考勤制度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中专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1.学生上课、自习、出操、劳动、实习、实验、集会、政治活动、公益劳动等均进行考勤。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2.上课铃响或规定的时间未到者为迟到,下课铃响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
3.无故不参加上课、自习、出操、劳动、实习、实验、集会、政治活动、公益劳动等为旷课。
4.凡属考勤范围的时间内,无论是否有课,均不得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须按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5.旷课一天,按旷课8节课(上午4节,正午2节,晚上2节)计算;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分别按实际缺勤时间折算旷课时数(每45分钟折1课时)。
6.学生不参加升旗按一节旷课处理。
7.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籍管理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8.学生考勤工作分班级进行,由班长或副班长负责。班长或副班长应如实登记同学出
勤情况,每月统计一次,一式三份,分别在本班公示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学生处一份。
9.学生请假,必须按有关手续办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含节假日)者;请假逾期未办续假手续而缺课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同学们的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中专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必须按下列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 请假者本人填写请假条一式二份,说明请假原因、去向、时间。请病假需有校医务
室证明或医院证明。
2.根据批假权限,逐级(班主任----学生科-----主管副校长)签字上报。
3.请假离校回家,不在学校住宿者,必须由本人凭批假条到宿管委登记备案,否则
按擅自外宿论处。
4.获准请假后,由请假者本人把请假条一份交给本班负责考勤的班干,一份自带回家
交家长签字,返校后到班主任处销假,并到宿管委销假。
5.学生确有急需之事来不及请假者,经班主任核实后由班主任为其补假并按秩序审批。
6.学生在请假期间,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假满而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提前1—2
天打电报或电话给批假人申请续假。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打电话或电话请示,返校时必须持家长和有关医院证明证实请假理由情况。
(二)批假权限
1.病假:
3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3—7天,由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处审批;7天以上,由班主任、学生处签字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2.事假:
2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2—5天,由班主任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批;5天以上,由班主任和学生处签字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3.黄金周长假:离校返家者需填写离校登记表,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
学生奖惩条例
为了加强我校校纪校风的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培养合格的学生。根据贵州省教育厅文件黔教学发[2002]22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经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都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四条 对学生的表扬和奖励具体可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发给
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等形式。
第五条 凡符合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含班团干),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或奖品,并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凡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和做好事的学生,视金额多少、事迹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第七条 对积极参加省、市、校级各种比赛,并获得名次的学生,给予单项奖励。
第八条 凡举报学生各种违纪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处 分
第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以下5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
籍。
第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给予警告处分、达80节给予严重警告、达120节给予记过处分、达180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学生宿舍财产管理、秩序管理、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者,按《学生
宿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凡不服从门卫管理,谩骂门卫,与门卫无理取闹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凡借校牌给他人使用,向他人借用校牌和冒用他人校牌者,均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和罚款外,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经查实学生偷盗、抢劫、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男女生不得互窜寝室、不准私留非本寝室人员住宿,更不能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携带和私藏管制刀具,违者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传销活动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上课、自习、开会、劳动、实验实习、体育比赛等活动中扰乱秩序者。
2.在教室上课时穿背心、吊带、短裤、拖鞋者。
3.随地丢纸屑、丢瓜果壳、从楼上往楼下或在走廊内倒水或乱丢杂物者。
4.讲脏话骂人,挑唆别人吵架。
5.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围观帮凶者。
6.给他人作伪证或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7.严禁酗酒及酒后闹事者。
8.考试作弊者。
9.拉帮结伙、威胁他人、敲诈勒索、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秩序者。
10.有不尊重教职工的言行或态度恶劣,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11.不服从学生干部纪律检查者。
12.有在教室、宿舍、集会或其他场所起哄者。
13.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14.私自调寝室,扰乱就寝秩序者。
15.严禁翻墙。
16.夜不归宿5次以上者。
17.私接电源、使用明火、点蜡烛造成后果者。
18.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消防器材者。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违纪受警告处分的,作推迟毕业处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从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者或在留校察看、随班试读处分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再受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记过以下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随班试读的处分,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比,不得享受奖学金待遇,并要扣减其综合测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执行处分期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书面申请,班委、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撤销处分的审批权限按处分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关系均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校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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