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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在共青团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由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社团活动要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
第四条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学生会社团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骨干)联合发起,发起人需具有一定组织管理才能、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在校表现良好;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1—3名社团指导教师及挂靠指导科室;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团委提出下列文件:
1、 筹备申请书;
2、 社团章程草案;
3、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 挂靠科室意见及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2、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 规章制度;
5、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 社团的终止程序;
7、 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社团发起人到团委领取《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成立学生社团申请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校团委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社团的指导管理
(一)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由挂靠科室负责指导。学生会社团部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挂靠科室负责承担对社团的培训及相关活动指导。
(二)社团成立时,必须聘请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协助开展社团的主要活动并对活动成果进行评估。指导老师的工作报酬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计算,由校团委、挂靠科室负责人对指导老师进行考核。
(三)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吸收新会员由社团具体负责,招募办法报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会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 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并备案,存档。
3、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和处理;
4、 其它应由社团部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学生会社团部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凡愈期不注册的社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社团部监督其使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社团部及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社团负责人应在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并由校团委批准。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部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特殊情况,可由社团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社团部投诉或申诉。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团委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分为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常规活动,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特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三周向社团部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图片资料交团委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报社团部,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团委批准。对于会费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团经费收支情况,一学期必须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七章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社团部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报团委审批,评选出“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指导教师”称号,予以表彰,给予一定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提出相关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社团的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中止和撤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社团部注册;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
5、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部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部和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团委将令其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
4、不接受挂靠科室和校团委指导、管理和监督,不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
5、社团出现其它应予以中止的情况。
6、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校团委应当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拥有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校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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