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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
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计算机类各工种、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各工种等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 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 鉴定所(站)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报考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 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 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一条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二条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三条 有特殊技能或贡献者,经劳动部门确认,可越级申报鉴定。
第十四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考证。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贵州省物价局执行。鉴定费用具体标准附表:
(四)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办法
第十六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均按主管部门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必须从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只收取单科鉴定费。
第十八条 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并办理合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央主管部颁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校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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