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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贵州省贸易经学校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办法
一、 团员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按期交纳团费是每一名共青团员的应尽义务和必备条件。团员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义务;是团员在经济上对团组织的支持;是体现团员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团员缴纳团费的数额:学生团员团费按每人每月0.50元标准收取;教职工团员每人每月2元标准收取。团费由各团支部收缴交校团委。
第三条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校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四条 团员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时,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六条 团支部缴纳团费由校团委收取,并开具收据。校团委将各支部上交团费总额的50%上交上级团委,50%留自用。
第七条 按时足额交纳团费是团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是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和推荐入党的必要条件。
二、 团费的使用
第八条 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费用可以从团费中列支:
1、购置团务用品(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注册章、团费收支帐册、《团章》、团旗等);
2、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3、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团员读物杂志费用;
4、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
5、各级团组织举办的团员教育活动;
6、举办富有教育意义的团日活动
7、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第九条 团费的使用程序
1、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反对浪费。
2、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入账。
3、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支付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等。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4、团委活动经费300元以下,由团委书记审批;团委活动经费300元以上,由团委书记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使用。
三、 团费的管理
第十条 团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1、团费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2、认真做好团费的收支使用登记,定期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3、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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