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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各种财务行为。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刚性;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定期进行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费收支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科负责学校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结合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学校各项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经费收入,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七条 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结果应当体现公开透明、集体研究的原则,重要支出项目要坚持编制有依据、执行有评估、决算有绩效。
第八条 学校各科室应于每年九月一日前将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建议数报经本科室主管校长审定签字后,送学校财务科。
学校财务科在汇总各科室预算建议数的基础上,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工作规划、任务及支出增减因素,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学校办公会批准后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在财政部门批复学校部门预算后,应严格按开支项目管理逐项开支,开支项目不得混淆,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校财务开支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开支,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由学校财务科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财务科为保障工作计划的实施和任务的完成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部门拨入补助收入(含预算内、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㈠财政部门拨入补助收入,即按照批复的预算及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实拨、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等形式拨入的基本支出经费和专项经费。
学校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或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非税收入等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专户,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缴。
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㈡其他收入,即除财政部门拨入经费以外的其它各种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入经费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或专项工作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经费区分开来,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财务科为保障学校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开支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财务科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开支分为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资本性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福利性支出等。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维修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费、生活补助、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职工因公需支出资金时,应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后方可开支。学校财务科在预算限额内,凭有效报销凭证,予以报销,在学校经费帐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科收回本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津补贴发放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因公出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
校长在签字证明差旅费报销凭证时,须严格审核,认真负责,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签字。超过规定标准的报销凭证按规定的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 出国人员费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应由个人负担的罚款或其他费用,不得由学校支付。
第五章 报销凭证要素、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报销凭证是学校职工因公发生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帐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报销凭证要素包括:
㈠开具日期;
㈡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
㈢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㈣经手人签字;
㈤审批人签字。
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会计人员应要求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翔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文具”等笼统的品名。一次购物品种较多时,可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报销凭证,按审批权限签批后报销记帐。未予签批的报销凭证,会计人员不得擅自报销记帐。
第二十八条 本地公务开支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转帐支票结算。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按费支出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 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及随工资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按人事部门下发的通知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差旅费及乘坐飞机的由校长负责签批报销。
第三十二条 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物品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后方可报销入帐。需集中采购的项目或劳务,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门认定的清产核资结果,建好固定资产台帐,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章 借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借款是指学校职工因公务需要借用的现金。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职工借用现金时,应填写“借款单”,由学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学校财务科办理借款事宜。
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须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校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职工因公务借用的现金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财务科报帐。
第三十七条 学校驾驶员可借用2,000元作为周转金。
第三十八条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因公务需要借用转帐支票时,应填写“借用支票审批单”,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支票借用后,应在有效期(十日)内,妥善保管,及时使用并报帐,防止遗失或作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政策和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财务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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