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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运行处理办法
为使学校各类公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我校工作实际,特就公文运行处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上行文、平行文
第一条 上行文是指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单位呈报的公文,平行文是指学校名义向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和兄弟院校发送公文。
第二条 上行文、平行文一般由各相关二级单位代拟或校办直接拟制。
第三条 校办秘书科对二级单位代为拟制的上行文、平行文按照国家有关公文撰写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退回原拟制单位重新拟制或由校办秘书科代为拟制。
第四条 经校办秘书科审后的公文,及时呈校办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五条 经校领导签发同意报送的公文,由秘书科负责文件编号、印制、盖印,形成正本。以职能部门字号印制的,由各职能部门校稿。公文报送之前,由校办分管领导负责对公文进行终审。
第六条 公文正本,以职能部门的字号印制的,原则上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其余公文由校办负责报送。
第七条 以职能部门字号印制的公文,由各职能部门存档,校办留存正本样本,其余公文校办存档。
第二章 下行文
第八条 下行文是指由学校下发至各二级单位的公文。
第九条 下行文一般由各二级单位或校办拟制,校办秘书科初审,呈校办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发或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经校领导签发的公文,由校办秘书科根据领导批示修改、印制,形成正本,下发前由校办分管领导终审。
第十一条 以各职能部门字号编制下发公文,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校稿、存档,校办留存正本样本,其余公文由校办校稿、存档。
第十二条 下行文统一由校办经收发至各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只发相关单位或印制内部掌握
第三章 校内来文
第十三条 校内来文是指各二级单位向学校领导呈送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校内来文一律由各二级单位在校办领取公文审批单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审批单相应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二级单位行政公章送校办,由校办登记审核后分别呈送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校内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将文件内容涉及事项分类处理,由单位行政秘书或分管秘书直接呈送有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对二级单位呈送文件,如需会签的,由主办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会签;如主管职能部门认为无法解决或经会签不能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必须报校领导审批的,可转送校办秘书科呈报。
第十六条 校办秘书科对各二级单位来文,先审核是否应直接由职能部门处理,对应由职能部门有权处理的,可转由职能部门处理;对确实应呈报校领导审批的,先登记编号,呈校办主任审核签署拟办意见,再呈报校领导。
第十七条 校内来文经校领导核签后,由校办秘书科及时将签批意见反馈至来文单位或呈送的职能部门,或直接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来文应予打印上报,不得由各二级单位直接呈送校领导。校办秘书科对不按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来文,退回原单位。
第四章 校外来文
第十九条 校外来文是指校外各政府机关、单位、兄弟院校来文。
第二十条 校外来文先由校办负责收文的同志负责启封登录,转送秘书科登录并填写《文件处理单》,再报校办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校领导签批或直接呈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对校办转送的校外来文,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至校办或校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校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