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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阳市范围(包括三县一市)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级别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填写差旅费申请表,出差前把差旅费申请表交到学校财务科方可报销差旅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火车、轮船、汽车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订票费,退票费,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表一。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endif]> | |||||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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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表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按以下情况执行:
1、校级领导出差,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
2、其余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可以乘坐飞机,确因任务紧急或有特殊情况需立即返校的,经校长批准,可单程乘坐飞机经济舱,按实际票面额度予以报销。
第六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包含在公杂费定额范围内,不再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或单间。
第九条 住宿费在规定的级别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和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级别标准部分费用自理,不予报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等级标准见表二。
级别 |
省外标准 (元/每天/每个标间) |
省内 (元/每天/每个标间) |
校级领导及其余人员 |
见附表 |
300
|
表二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住宿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可以在市直单位驻外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在省外出差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到省内出差,可在本系统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在省内出差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按不同地区标准执行(见附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十四条 驾驶员长途统一填制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派车单,由派车科室领导签字、用车科室领导签字、随同人员签字后,财务科每月末根据派车单核定长途天数报销长途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参加会议、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培训的只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培训费。
第十六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一次;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条 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住宿费、机票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在贵阳市区包括三县一市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贵阳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省粮食局)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支付各种宴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贸经校﹝2009﹞22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因公出差审批表.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2014年6月17日
主送:省财政厅
抄送:省粮食局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差旅费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