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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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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学院科学持续发展,以国家宪法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院全称: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注册地址:贵阳市清镇职教城乡愁校区黄柿路1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学院由贵州省粮食局举办,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贵州省教育厅业务指导的专科(高职)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实行贵州省粮食局主管的领导体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四个全面”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发挥专业优势培养基础知识扎实,专业知识与技能突出,综合素质全面,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踏实肯干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定位
(一)办学形式定位: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联合举办高层次教育与国际合作教育,形成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等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二)专业定位:以食品工程类和粮食储检类专业为主,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增设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兴专业。
(三)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根本,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突出粮食食品行业实践能力培养。
第七条 办学方针:学院坚持德育为先、技能为重、创新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思路,致力于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主动服务国家及地方食品事业,促进食品安全和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校训:知行合一、德技双馨
第九条 校徽:正在征集中
第十条 校歌:《放飞理想》
第十一条 教风:尚德、关爱、精技、善教
第十二条 学风:勤学、砺技、慎思、笃行
第十三条 办学理念:办一流职业院校、育优秀实用人才
第十四条 学生成长目标:就业显优势、创业有能力、升学怀希望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指导学院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职业学院办学行为;
(二)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三)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四)对学院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保障学院的教育教学、实验实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自由;
(三)向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四)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依法行使高教法规定的高等学院各项办学自主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四)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依法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五)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七)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和引进人力资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院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二)提升面向地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面向行业需求的技术攻关能力,开展达标准的教学等活动,保证毕业生质量;
(三)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确保学院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确保学院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办学规模及专业门类
(一)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规模为10000人左右,同时适度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
(二)学院在保持食品工业类和粮食储检类专业优势的同时,努力适应地方经济建设要求,积极优化专业,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
第二十条 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审议通过后报贵州省粮食局审批。
第三章 办学功能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
(一)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办一流职业院校、育优秀实用人才”,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知行合一、德技双馨的高技能人才。
(二)坚持以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全面适应省内外食品行业发展要求,按照“校企合作全程贯穿,工学交替全面实施”的思路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和加强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批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
(三)建设“智慧校园”,构建网上教学和科研协作平台,推进教学、科研、管理的信息化。
(四)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培养重点专业人才,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五)加强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建设,发挥其育人功能。
(六)开展主题鲜明的理论学习和党建活动,规范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现党建工作的育人功能。
(七)强化班集体建设,发挥班集体在培养学生全面素质中的作用,提高学生融入集体、融入社会的能力,实现班集体育人功能。
(八)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专业技能与学科竞赛活动,发挥实践活动的育人功能。
(九)建立奖、助学体系,采取“奖、贷、助、免、补”等资助措施,实现学生资助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
(一)加强院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建设实验实训平台,着眼于“双元制”教学,既要满足本院各个专业学生的实验实训需求,而又可以承担全省各类中高级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训、实验实训、职业技能鉴定等任务。
(二)学院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推行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加强政、产、学、研紧密衔接,引进一批有实力、有影响力、可操作性强、技术先进的企事业或国内外专业协会,建设实验实训室;在一些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和单位建立学院实训基地。做好重点校企合作项目的经验总结和推广,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学与技术研究
(一)学院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和奖励机制。学院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二)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社会服务
(一)学院利用自身优势,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技能培训、实验实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成人继续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
(二)学院面向区域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开放资源,健全服务周边的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实验室、实训中心等设施。
(三)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和学生团队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和公益事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文化传承创新
(一)学院结合自身优势,打造独具特色的先进校园文化,充分发挥学院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引领作用,实现文化育人功能。
(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使全院师生拥有共同的价值观、信仰、态度和行为准则,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积淀和清新的校园文化风尚,促进学院内涵发展。
(三)制定干部、职工和学生的行为规范,培育师生员工为人处事的文明习惯。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营造平等、宽容、互助的人际环境,发挥人文环境的育人功能。
(五)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推进优秀的传统文化、先进的国际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的相互融合,塑造品牌文化。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职代会民主参与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科学,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干部的任命、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职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院长颁布执行;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职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章 学术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本系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系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系学生管理,对本系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的资产,管理本系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系教师及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
(九)负责本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组织本系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系下设的教研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学院学术治校。该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院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院评估办法、学术奖励制度等,在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学院学术相关工作的工作,包括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方案;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院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院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党政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控制事业性人员编制。通过合理定编、定岗、定职责等措施合理确定学院的“生师比”。
第三十六条 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是在贵州省粮食局领导下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相关工作按照规定自行开展,报贵州省粮食局备案。
第六章 人才培养与教育改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人才培养要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根本导向,增强高职教育服务发展支撑力。围绕以食品工业类、粮食储检类为主,培育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具备大国工匠精神的复合型应用性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实行学分制管理,坚持人才培养的个性化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复合型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专业特点,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条 学院确立大众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人才质量观。形成多层次、多规格的人才质量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程度及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
第四十三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设立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院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院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学院安排的专业能力提升和顶岗培训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七)自觉服从学院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高教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对院本部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务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的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体活动;
(三)在学业和道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完成规定学业并通过相应考核,获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在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和实践任务;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真严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各项教育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和奖励机制,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勇创一流。
第五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学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屋和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院用货币、实物、股份、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六十条 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作到调拨、调剂、购置、建设、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其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全面负责学院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贵州省粮食局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