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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2018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时间:2019-05-18 12:53 信息来源:院人事处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 分享到:

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2018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8﹞40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教职工2018年年度考核工作,体现全校教职工一年来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突出政治标准,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为基础,客观、公正、合理评价工作人员,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引导和促进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干事创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为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考核目的

1.学院通过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目标管理,保证学院整体目标的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院品牌。

2.学院通过年度考核帮助每位教职工提高工作绩效与工作胜任力,建立适应学院发展战略的人才队伍。

3.学院通过年度考核工作,促进管理者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开放、积极参与、主动沟通的校园文化,促进学院、职工共成长,增强学院的凝聚力。

三、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核指标注重与学院目标的对接,加大服务对象、主管领导的考核权限,以定量指标为主,通过定性与定量的评估,对教职工进行全方位的绩效考核。各教职工的考核由各院属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

结果导向、奖优促劣。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考核优秀进行奖励。坚持问题导向,对考核排名靠后的个人,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促进其成长发展。

四、考核内容

坚持政治标准第一原则,激励教职工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实现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统一,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现职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成果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应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五、考核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人员(新进人员考核不定等次)。

六、组织机构

学院设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何兴发、吴天祥

副组长:杨洪立、杨卫、冉隆氚、吴克明、雷国祥、柯宏

成  员:张星、郑明发、陈历泽、杨世鹏、朱朝晖、魏林、曾浩、赵莉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郑明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修订方案、发布年度考核通知,协调、组织考核和申诉的具体工作。

七、考核方法与程序

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1. 专职教师考核

各专业科室根据年度教学目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制定本部门的考核实施方案对专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评为优秀等次的专职教师原则上应同时满足周课时12节以上、教学质量测评综合成绩80分及以上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病事假累计12课时及以上;(2存在旷课;(3)累计周五下午3次不到;(4)累计迟到早退10及以上。

 2.中层干部考核

学院中层干部根据学院年度工作目标、履职情况及下年打算等方面进行述职,同时接受教职工代表、中层干部和院领导三个层面的测评,教职工代表测评占20%、中层干部互评占30%,院(校)领导测评占50%。按照测评结果从高到低评选出优秀等次经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3.各部门职工考核

各部门考核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合并考核部门由相应部门领导商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行政坐班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累计病事假6及以上;(2)存在旷工;(3)累计周五下午3不到;(4)迟到或早退10次及以上。

4.考核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

5.考核复核或申诉。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等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或申诉。

6.结果确认。教职工签名确认自己的年度考核结果。

7.绩效面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地与教职工进行一对一沟通面谈、交流反馈,如:职工的优点、不足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计划和具体措施,以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

八、各等次人员基本条件

(一)管理人员考核等次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及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勤人员考核等次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九、奖惩

考核优秀者,学院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年度考核优秀500元/人,三年连续考核优秀的800元/人);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终奖金只发50%,并参加离岗学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根据不同情形调整工作岗位,并参加离岗学习;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低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其余奖惩按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比例

各考核部门年度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本部门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优秀名额分配以当年度学院下发通知为准。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者;

2、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

3、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当年表现情况以及不回原单位参加考核者;

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或续签合同者。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下列人员由单位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1、患精神病、麻疯病、癌症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残废人员按合格等次对待;

2、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或实施绝育手术后按规定休假的人员定为合格等次;

3、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定为合适等次。

(四)下列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培训)单位提供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1、参加扶贫、党建、支教、挂职锻炼以及组织委派(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2、派出国内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

3、经所在单位批准到“三办”、“四型”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

4、与原单位签合同,停薪留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履行合同的人员。

(五)调动人员由调入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出单位提供年度表现情况。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九)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受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处分的: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3)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受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的: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一)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考核,待结案后依据处理结果再行确定;结案后,被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受行政处分的,其处分期从立案审查之日起计算。

十二、填报年度考核结果材料的要求

一)参加考核人员统一填写《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必须根据岗位设置后的岗位类别填写本人所属岗位等级,“自我评鉴”栏必须有教职工本人亲笔签名,“主管领导评鉴意见及建议等次”栏必须给出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且不允许出现涂改现象。各部门负责人的“主管领导评鉴意见及建议等次”栏由分管领导填写,所有被考核人员须在“本人意见”栏填写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并亲笔签名。

(二)各考核单位将拟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名册、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册等材料填好盖章后,按要求时间及时报考核办,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各部门将本部门考核人员亲笔签名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按时提交到考核办

十三、复核、申诉与纪律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院纪委或人事部门申请复核,纪委或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单位和本人。

(三)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四)各部门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参与考核人员不得采取拉票、贿选,否则取消考核结果,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