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公开
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全面落实“树德立仁”的办学理念,倡导“笃学慎思,砥砺前行”的精神;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4、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5、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6、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7、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患有身心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国家励志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政策,学生入校后,可按规定申请。
第十一条 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规定所需要的学习年限。
学生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我院基本学制为三年,如需延长修业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参与创业实践学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有效修业年限内(服兵役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分为考试课考核、考查课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开卷考核、闭卷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必修课和限选课进行考试,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采用考查。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生因病、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参加考试,可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经所在系(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后续相同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如实记载,不得以补考成绩记载。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系(部)领导审批。
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该门课程以60分计,并标记“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系(部)可根据《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选择学生课程重修形式,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考核及格,成绩以60分计,并标记“重修及格”。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学生工作部进行考核、鉴定。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方式主要根据学生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着重突出过程管理。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与体育活动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系(部)同意后,方可免修该门课程。
学院根据《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获得学分占应修学分的比例,给予升级、学业预警、留级、退学等。
转专业学生、交流互换生、创新创业学生、社会实践学生、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的学生、转学学生、退学后重新入学学生,已获得学分认定按《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有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对其荣誉、助学金与毕业证发放等作出限制;对其它严重实信行为的,可根据《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符合条件者,学院允许其转专业、转学。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相关部门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学。转出手续办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入我院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现就读学校同意,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入手续办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基本学制的2倍。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
3、学生参与创业实践;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该休学的。
学生每次休学的时间为一年,一般总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参与创业实践休学时间可时限适当延长,但总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休学程序按《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休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专业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留级后的一年内,再次受到学业预警者;
7、逾期不办理留级手续者。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按照按《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按《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按程序上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题会议决定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采用其他约定的送达方式(本人指定的代收人、本人认可的邮寄地址和方式或司法允许的方式),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院下达决定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结业后两年内,学生可在每年3月、9月返校申请重修考核未通过的课程,重修考核合格后,学院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维持结业。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本人申请,系(部)、学生处、教学处、保卫处、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在校学生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按规定开展学生学籍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课程达到相关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院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申请程序与相关要求按《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一律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按《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联合会,定期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学生联合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 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学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院对违纪学生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其合法的调查事实为学院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
7、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可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采用其他约定的送达方式(本人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本人书面认可的邮寄地址和方式或司法允许的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相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院制定《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为学生申诉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